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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江民厂赔太钢30万元

本报曾关注过的“武汉市江汉区法院枉法裁判、太钢国有资产受到严重侵犯”一案有了新结果
2000-06-25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 杨荣 通讯员 王萍 赵双迎 我有话说

本报太原6月24日电从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获悉,最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决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太钢”)、福州福原经济技术联合公司(简称“福原公司”)赔偿武汉市江民金属容器厂(简称“武汉江民厂”)经济损失和利息损失638万元一案下民事调解书如下:一、武汉江民厂放弃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武汉江民厂赔偿福原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赔偿太钢经济损失30万元,在2000年6月30日前付清;三、福原公司、太钢放弃对武汉江民厂其他责任的追究。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8.3864万元由武汉江民厂负担。

据了解,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是根据前几天武汉市江民厂与太钢、福原公司签订的民事调解协议书作出的。该协议书说,1998至1999年期间,武汉江民厂利用个别用户对太钢少量产品提出的质量异议,编造备忘录、降价协议和经济损失,采取欺诈行为,利用诉讼形式,企图向第一上诉人“福原公司”和第二上诉人“太钢”索取巨额赔偿。鉴于被上诉人“武汉江民厂”对其错误行为有了较深刻认识,并多次向上诉人“太钢”赔礼道歉,太钢和福原公司才在武汉江民厂赔偿太钢和福原公司经济损失的基础上同意有关部门作民事调解。

太钢、福原公司与武汉江民厂的诉讼案源于福原公司买太钢的卷板、武汉江民厂买福原公司的“太钢卷板”一事。据太钢讲,武汉江民厂在买回的“太钢卷板”将要销尽时,向太钢提出卷板质量异议,之后又编造了太钢某人同意降价处理、损失由太钢承担的“备忘录”、降价协议和经济损失等情况,将太钢和福原公司上告到武汉市江汉区法院。武汉市江汉区法院一审判决太钢和福原公司赔偿武汉江民厂经济损失、利息损失638万元。太钢在耗资数十万元调查武汉江民厂销售太钢卷板情况、及时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的同时,将此事反映到本报,本报派记者专门作了调查并向中央领导同志反映了该案的真实情况,受到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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